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指的是什么内容?
在依据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”(现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)申请再审时,当事人常存在以下错误操作。1.混淆“基本事实”与“一般事实”:部分当事人认为原判决中任何事实认定有误都可申请再审,但该条款仅适用于“基本事实”。例如,原判决对案件无关的细节(如当事人住址笔误)认定错误,不属于“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”,以此申请再审会被驳回。2.超期申请再审且无正当理由:未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,且无法证明存在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、裁定”等法定例外情形(如再审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在期限内申请),法院将不予受理。3.证据材料不完整或不相关:申请再审时仅口头主张“基本事实缺乏证据”,但未提交原判决书、关键证据复印件等材料,或提交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无关(如与案件无关的聊天记录),导致法院无法审查,申请可能被驳回。若您不确定自己的操作是否正确,或想了解如何避免上述错误,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,以提高再审申请的成功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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